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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31 17:51:15


王丽锋:

本院受理你与原告薛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丽锋偿还原告薛立博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基准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联系电话:8830192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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