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117号原告王肖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龙偿还原告王肖桃欠款23100元及利息(以2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保全费270元,共计648元,由被告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