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军民、尹慧茹、尹小军、杜银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军民、尹慧茹、尹小军、杜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军民、尹慧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月利率9.45‰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175‰计算);二、被告尹小军、杜银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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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