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丙午、闫竹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屈丙午、闫竹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丙午、闫竹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9500元及利息、罚息(以319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按月利率10.825‰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237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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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