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富:
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景波诉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赵光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景波工程款34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9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周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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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