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苗:
本院受理原告常英高诉徐淑苗、魏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淑苗偿还原告常英高借款2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英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灵宝法院民二庭杜秋平 联系电话:883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