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宗玉、强芳丽: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宗玉、强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按月利率12.75‰计算,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125‰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