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川川: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华与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95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8日止);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请张贴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