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一博:
本院审理原告尚金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金瑞要求你偿还所欠货款40289.2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7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