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225.8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被告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192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