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425号原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公司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和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9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