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虎岩、徐英芳、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磊:
本院执行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郭虎岩、徐英芳、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282执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二人履行(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4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66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执行费6950元。报告财产令限你二人收到本令后三日申报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80
二O一九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