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秀军、王建芳、陕县华通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芳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51535.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秀军、陕县华通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