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鹤鹤、常宏涛、狄广成、王秋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鹤鹤、常宏涛、狄广成、王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任鹤鹤、常宏涛、狄广成、王秋菊偿还贷款本金660000元及利息,共计703170元(利息算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狄广成、王秋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