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1282执414号
焦高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焦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282执4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2017)豫128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你偿还申请人张海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从2015年5月1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72元,案件执行费1902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十日内申报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