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红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偿还由原告代你支付的代偿款6536.44元及利息计6551.69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承办人: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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