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银盆:
本院受理原告邱东锁诉焦银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银盆偿还原告邱东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之款项付清之为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883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