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锋:
本院受理原告许书芳诉徐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高锋偿还原告许书芳借款1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883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