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云、陈建哲、常仙朋: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9号原告伍建卫诉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三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要求:1、撤销被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周秀云、陈建哲与被执行人常仙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财产分配方案;2、将拍卖被执行人常仙朋房产所得剩余款项人民币217370.05元减去原告支付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人民币16304.24元、剩余款项全额分配给原告伍建卫。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10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8830183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