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选业: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调1063号原告韩艳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姻存续期间位于灵宝市尹庄镇岳渡村3组的住宅一套归原告所有;3、依法分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192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