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晁新新、刘双龙、刘英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催收费用、律师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人:赵法官
联系方式: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