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建立偿还贷款本金62700元及利息,共计64125.71元(利息算至2018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月利率16.638‰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故县法庭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