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儒、苏丽丽、姚建鹏、周艳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彦儒、苏丽丽、姚建鹏、周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彦儒、苏丽丽偿还贷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共计599912.32元(利息算至2018年10月2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姚建鹏、周艳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