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菊花:
本院审理原告耿兴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兴征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2911元(现暂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以后利息仍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8900元,案件诉讼费由你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何冠军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