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治民、郭洪泽、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告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治民、郭洪泽、杜月琴、尚泽荣、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豫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贷款本金999万元、利息612004.470元及逾期罚息(以99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5%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对被告梁强位于河南省滑县的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944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郭治民、郭洪泽、杜月琴、尚泽荣、太白县宏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