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改民、申小萍、闫帅帅、徐晓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改民、申小萍、闫帅帅、徐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改民、申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按月利率11.58‰计算;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按月利率11.88‰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82‰计算,已支付的29200.8元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闫帅帅、徐晓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