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良元、李贯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良元、李贯玲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良元、李贯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按月利率12.74‰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11‰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