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13 08:53:32
王社超、雷娟: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173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及张彦辉、冯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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