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邦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民强与被告张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邦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民强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