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程爱霞与被告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爱霞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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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