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英、郭毅与被告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英、郭毅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云英、郭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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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