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龙:
本院审理原告徐先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18年8月7日暂计利息5900元);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