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军、郭讯飞、崔三强、郭转飞:
本院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要求判令被告袁建军、郭讯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67003.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崔三强、郭转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你们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4月5日)上午10:00,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