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4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