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7 15:17:0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光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波诉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冯欢欢
联系电话:0398-8830212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五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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