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冲谋、郭敏绸、刘建强、王夏丽:
本院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判令被告建冲谋、郭敏绸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共计219033.5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2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17.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刘建强、王夏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你们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园园
联系电话:0398-8830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