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良与你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9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8830162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