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海、王民红、杨海印、杜凤兰: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67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明海、王民红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海印、杜凤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