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有钢、张雪桥:
本院受理原告张震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有钢偿还原告张震威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震威要求被告张雪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吕有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