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先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海龙偿还原告徐先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