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新才、张存娥、张亚平、孟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信用联社诉孟新才、张存娥、张亚平、孟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新才、张存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按月利率12,74‰计算,2016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9.1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6.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亚平、孟新军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8830237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