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小恩:
本院受理原告庞青华诉秦祥安、聂小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祥安、聂小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青华工资款737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8830237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