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2 15:27:57
王银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洪美与被告王银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洪美要求与被告王银强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故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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