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博博、胡少度: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228号原告陈建波与被告方博博、胡少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博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波借款57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胡少度对以上应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