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黎明、朱廷民: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4号原告李芳芳诉被告吴黎明及第三人朱廷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芳芳要求判决终止对位于山西省芮城县西矿路南关新兴巷42号小院及院内坐北向南三层楼房、坐东向西平房两间、坐南向北房屋三间(含门洞一间)的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园园 ,联系电话:8830277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