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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结一起恶性团伙持枪抢劫案件

  发布时间:2009-04-28 16:00:21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法院审结一起恶性团伙持枪抢劫盗窃金店案,被告人余峰、喻新、娄杰犯罪气焰嚣张,持枪抢劫盗窃金店,涉案金额巨大,数罪并罚被判处十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至100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余峰伙同他人窜至青海省化隆县购买仿64式手枪两支,子弹多发,200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余峰住处提取到手枪两支,子弹17发,经鉴定,两只自制手枪均能正常击发制式64手枪弹,子弹为制式64手枪弹。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余峰、喻新、娄杰等人分别结伙,携带枪支、棍子等作案工具,先后四次分别窜至灵宝市豫灵镇老葛金店、阳平镇夏太福金店、灵宝市涧东市场附近的金银加工店、灵宝市莲池巷附近的金银加工店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余峰参与抢劫三次(两次未遂)、喻新参与抢劫一次、娄杰参与抢劫一次(未遂),涉案金额共计3万余元并致受害人受伤。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余峰、喻新等人分别结伙,先后三次分别窜至灵宝市故县镇葛精员金店、谌某住处、阳平西街龙腾金店实施盗窃,价值达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峰非法持有枪支,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入户、多次劫取他人钱财,又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喻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娄杰伙同他人持枪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灵宝法院判处被告人余峰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喻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娄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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