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新安: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076号原告曹瑞华与你、高永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瑞华损失161166.7元;二、被告高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瑞华损失1646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