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新义、邓好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北彦与你、薛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义偿还原告陈北彦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利息,1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新义支付原告陈北彦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北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