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刘琦: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853号原告徐晓岩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帅偿还原告徐晓岩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琦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