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砥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400号原告焦长印诉王海伟与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伟将其所欠第三人灵宝市砥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商砼款280000元向原告焦长印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11月23日